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
劳动关系,即双方
当事人是被一定的
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
法律关系的一方(
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
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
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处可以与上面部分联系起来。 《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