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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钱很多吗
打官司钱很多吗
当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犯时,他们是可以选择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但是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认为打官司是免费的,其实不然,打官司肯定是要钱的,下面具体为大家介绍打官司要钱吗,打官司具体要哪些钱?今天,律图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4-03-03 09:34:15
已帮助2251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打官司律师费怎么算?会不会花很多钱?
打官司律师费
怎么算要根据你的具体案情,通过与
律师
协商确定收费金额或收费方式。 根据
律师收费标准
规定,对于不同的案由,有不同的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对于同一个案件,如果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的(如进行风险
代理
等),收费标准又有所不同。 具体的律师费收费金额或收费方式,可以根据你自己的需求,在当地
物价局
所批准的律师收费标准内,由你和律师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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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钱很多吗
李兵
问题:打官司需要的资料在手机里但手机被锁了怎么办
找人解锁手机,把手机资料拿到
张海河
问题:一个朋友的儿子开车出了车祸,现在在打官司,请问阜新律师交通事故赔偿 抚养证明怎么写呢?谢谢
许多事故当中要是造成了当事人的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那么除了要赔偿当事人或近亲属相关费用外,还需要对当事人抚养的人进行赔偿,也就是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大家知道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怎么计算的吗?整理的这篇文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一)赔偿基数1、以扶养人的户口类别(而不是被扶养人的户口类别)确定赔偿基数,即扶养人是城镇户口的,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扶养人是农村户口的,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2、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或保险公司理赔案件处理完毕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统计数据确定赔偿基数,如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过程中,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统计数据调整,则应按新数据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3、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确定赔偿基数,但如受害人(扶养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则应按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4、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考虑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根据扶养人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比例,一至十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比例分别为100%至10%,伤残等级每降低一级,赔偿比例就降低10%。(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年限1、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年限与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密切相关,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事故发生时间确定被扶养人的年龄,且被扶养人年龄应按周岁计算。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赔偿年限计算至18周岁。即:未成年人的赔偿年限= 18年-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赔偿年限按20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即:被扶养人为18—60周岁的,赔偿年限= 20年被扶养人为61—75周岁的,赔偿年限= 20年 -(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 -60)被扶养人为76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 5年3、需注意的是,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的当天;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年度计算。(三)被扶养人的范围和界定1、如果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只要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该未成年人即属于被扶养人。2、如果被扶养人是成年人,则应当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是受害人的近亲属;丧失劳动能力(以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司法实践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被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有退休工资者不属于此列)。(四)扶养人有数人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扶养人有数人,且扶养人的经济能力差距较大时怎么确定的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部分?这里法律规定按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赔偿即可,而不必考虑所有扶养人实际负担水平等因素,即扶养人有数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由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扶养人共同分摊。(五)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经济损失后给予受害人的补偿,受害人死亡(伤残)前的“收入”是有限的,那么受害人死亡(伤残)后其获得的补偿也不应当超过这个限度,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年度赔偿总额的上限是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综上所述,被抚养人包括了尚未成年没有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以及年迈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的老人,对其生活费的赔偿是以受伤者或死亡人的户口类别计算的,同时也要结合被抚养人的年龄。以上就是为你收集交通事故赔偿 抚养证明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你顺利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王晓峰
问题:我有一个朋友,因为跟人闹得很不愉快,疑被投毒伤害,所以想问一下,投毒罪构成条件是怎样的呢?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投毒罪构成条件是怎样的呢这个问题,请参考以下: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的行为。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式怎样,也不论使用何种毒物,只要投毒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盛跃峰
问题: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有很多的问题不懂,现在想知道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希望有人指教一下
按照法律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王嘉
问题:我前两天去听了一个有关故意杀人的案子,在那里律师上交了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所以我很想知道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关于黄XX故意杀人一案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胜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黄XX的二审辩护人。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研究,辩护人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持不同看法,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1、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将是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而要查清上述问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上诉人正确地定罪量刑。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结合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案件发生过程、上诉人的心理反应、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以确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正确地予以定罪量刑。 -首先,上诉人黄XX与被害人李XX在案发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 -其次,上诉人与被害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后,因毒资问题发生争吵,即被害人向上诉人索要300元毒资,上诉人当时没钱支付,表示改天再给,并称更何况被害人也还欠有上诉人一些钱,但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而发生争执。上诉人一时气不过,且由于“吸了毒后比较冲动,就拿起放在床底的铁锤敲了他(即被害人)一下”,这是案件发生的起因。但此时,并不能认定上诉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能认定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应当只是上诉人出于气愤,在毒品的刺激下,要教训一下被害人而已,即只是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因为,作为本案作案工具的铁锤,并不是上诉人为了杀害被害人而准备的,而是为了追回被传销头目王XX骗去的十几万元钱,准备和王XX打架用的,但后来因架没有打成,上诉人就把铁锤放到了床底下,上诉人根本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预谋,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结合一审法院已审理查明的上诉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当时上诉人应当是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的,上诉人怎会为了免付300元毒资而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上诉人在毒品刺激下因争吵而用并非事前准备好的铁锤敲被害人并致其死亡(死亡原因未能确定,还可能是另有它因),应该是偶然的而并非事前有预谋的伤害行为。同时,也很难理解在双方相互打斗过程中,一个吸食了毒品,并受毒品强烈刺激,导致精神状态严重恍惚而又异常兴奋的人,会在瞬间内发生从一般伤害意念到杀人故意的重大转变。因此,上诉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应当并不是出于杀人的故意。 -再次,就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李XX被打中后,就拿起旁边的烟灰缸向我砸过来,击中我的头部后掉在地上碎了,我看到他反抗,担心他打我”,“就拿起铁锤朝他的喉咙上横敲了一下,然后就连续对着他的头顶敲了两下”,“又往他胸部敲了两下”,但不能就此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这应是上诉人在毒品的刺激作用下导致行为难以自控而持续进行的伤害行为,其并没有刻意追求具体的击打部位,而是打对哪算哪,这敲打行为是随意的而不是刻意的,其目的无非只是为了达到治服对方,使上诉人自己免受打击而已,或许更符合一个人在吸食毒品后导致精神恍惚而又兴奋的状态下的心理反应。 -最后,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来看,上诉人也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根据案件材料中,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的第2点分析意见,即“无名氏(亦即被害人)颅脑的机械性损伤严重程度可以认定为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以及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第3点分析意见,即“表明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这两个结论表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并不存在致命性的情形,被害人的死亡可能另有它因,但不得而知。这种情况不应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态而实施犯罪行为所应出现的结果。即恰恰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而是在被害人存在其他致死原因的情况下,由于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而加速其死亡而已。因为,如果上诉人当时是出于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话,那么对被害人的侵害下手必然猛、重、狠,且不会在被害人倒地后仅敲其胸部而已,被害人在上诉人持铁锤击打之下也决不会只出现“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及说明不了被害人死因的情况。试问,如果上诉人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理而手持铁锤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所受的损伤能没有致命性的吗?能说明不了死者的死因吗?这正说明了上诉人的加害行为应当只是出于一种带有随意性的伤害故意。-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性质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尚可置疑。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有意淡化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避而不谈,有失客观公允,导致在认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上出现偏差。第一,如前所述,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然而,一审判决在缺乏足够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便认定上诉人因支付毒资问题而“临时起意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影响其杀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显然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叙述:上诉人黄XX约被害人李XX一起吸食毒品后,“两人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吵,黄XX遂持铁锤敲打李XX头部和胸腹部,致使李XX死亡”。在理由部分,一审判决描述:“经查,被告人黄XX明知用铁锤敲打他人头部会造成死亡的后果,且多次供述其作案时被害人李XX反击,其很气愤,干脆把李XX杀死。”于是认定上诉人“目的明显,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从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所谓查明的上述事实,实际上有意淡化了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避而不谈,“干脆把李XX杀死”的描述更是上诉人从未供述过的。这样,无疑加重了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也使得在认定上诉人主观犯意上出现偏差,这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是有失客观公允的。在辩护人看来,这样对事实的认定,即只因为存在双方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执和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未免牵强附会、主观臆断,是有失慎重的。统观全部案卷材料,始终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我们绝不能仅凭上诉人与被害人因毒资问题发生争执,以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就轻易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 -第二,公诉人提供的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和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已经证实,被害人受上诉人侵害,不存在致命性损伤,而是死因不明。这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因此,一审判决无视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仅凭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及存在杀人的客观行为,缺乏充分依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不科学的,是违背法理的,对上诉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如此定性,有失慎重,实可置疑,难以使之成为铁案。 -综上,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并且只有明显的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而无明显的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因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过重。 -1、一审法院在被害人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未免有失慎重,量刑过重。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检验号:F071228)证实了被害人头颅曾经遭受过机械性暴力作用,但是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同时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刑法尸字【2007】253号《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也证实: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而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则是在被害人死亡后的第二天,上诉人清醒之后,惊慌之下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才临时进行的(当然,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是错误的)。据此可见,被害人的死因并不明确,无法确定上诉人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即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因上诉人的侵害直接所致。因此,在被害人死因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判定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至少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不应当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以坚持贯彻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是事出有因。 -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上诉人和被害人在吸食毒品后,因争吵打斗而引起悲剧的发生。我们都知道人在吸食毒品后,精神状态会出现恍惚,同时遇到刺激又会异常兴奋,而意志能力却会受到限制,导致行为往往难以自控,上诉人因被害人的回击而加深毒品刺激,在精神既恍惚又兴奋的状态下持续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当然,这并不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可以理解的因素。同时,是应当指出上诉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确属违法行为,但就本案而言,其主观恶性还不是很深。此情节希望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给予重视。 -3、案发后,上诉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其供述和现场指认行为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同时,上诉人也一度表示,希望能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一定的赔偿,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对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是威严的,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也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极大的情感伤害,上诉人为此也将付出极大的代价,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但法律也是公平的,上诉人理应受到公正的对待。结合案件事实,根据刑法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罪不应至死,且本案还存在尚可置疑、值得商榷之处,在量刑上更应慎之又慎。人死不能复生,人命关天,审慎为先。谨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基于“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XXX-律师2009 年 6 月 日-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104国道官山段改道赔偿标准
法律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应该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如果与当地政府就耕地补偿一事,无法协商一致,你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电话联系我。
周建飞
问题:2年不到的车被对方撞的很严重, 维修大概在3万多 请问可以要折旧费吗
折旧费没有法律依据
周建飞
问题:邻居家宅基地种的树离我家院墙太近,起诉法院打官司,胜诉了。可对方不执行法院判决。怎么办?申请强制执行额的多少钱?怎么申请
申请强制执行无须缴费,要提交强制执行书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老公在齐齐哈尔工地做水电,在一次工作中碰到消防电的裸线导致从梯子上掉下来造成脾摘除肋骨骨折十一根,现在消防电的老板和派活给我们做的老板相互推卸责任而且我打听了他们俩家公司都没资质我们怎么打这个官司
【法律意见】首先要确定漏水形成的原因是否由于楼上业主造成的,明确造成漏水问题的责任方后,可以通过小区物业、社区居委会、最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董胡娜
问题:我最近因为私下收取一下客户的费用,导致让公司损失了很大的经济,公司在经过一定的讨论后开始对我立案处理,我开始不知道该怎么办,我对职务侵占罪这方面的东西还不是很了解,所以我想知道一下职务侵占罪证据材料是什么意思?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职务侵占罪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席静
问题:我现在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文员工作,老板脾气很不好,我想辞职了,都和老板说了很多次了,老板都没同意,我想咨询一下单位不让辞职怎么办呢?
很高兴回答您的单位不让辞职怎么办,希望以下能帮到您,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所以,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你办离职手续,对你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 3、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4、你现在要做的是: 第一,尽快想办法要回你之前递交的辞职报告,我不知道你在辞职报告中写了什么,但辞职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写得不当即使仲裁也会对你不利,何况既得利益还会受到损失。 第二,重新写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要内容:(首先陈述上述辞职理由中的任何一条或两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通知”必须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你就可以走人了。 5、按上述理由辞职,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就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董三军
问题:各位律师你们好:我目前是二婚,2012年在盐城为结婚买了一套08年的二手房,并与房东签订买卖合同,由于没有超过五年,婚前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春节结婚,过户手续婚后办理时,要求重新签订过户合同,并要求写双方名字,当时就是感觉自己买的房子无论什么时候也是自己的财产啊,就写了两个人名字。由于地域差别,生活习惯、年龄’代沟、家务事情不做等,感觉很难走到底,想离婚,请问各位律师,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吗?
按照法律规定,这已经不完全属于你的婚前财产了,你加上对方的名字,视为赠与对方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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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律师服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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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11-29 16:34:06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
问题:我想撤案,打电话联系不上法官,我能写个撤案申请书邮寄过去行吗?
杜强吉律师
2024-11-29 21:07:21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情况
问题:我想撤案联系不上法官怎么弄?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1-29 12:10:53
你好,问题解决了吗?
问题:法院终审后能否上诉?
钱威律师
2024-11-29 16:31:24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
问题:在网上怎么撤案?
司天双律师
2024-11-29 20:49:43
交通事故,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问题:百分之70是我的责任死了一个人,我没有无良,都好的就是意外?
李兵律师
2024-11-28 07:52:25
起诉他!起诉打人的人
问题:打人之后施暴者拒绝调节?
李兵律师
2024-11-26 07:59:28
公证费的计算按照公证处的规定。徐州公证处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如下,根据2024年的最新规定: 证明证书、执照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证明 自然人每件收费120元; 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收费500元。 证明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每件收费100元。 涉台公证书副本审查 每件收费30元; 邮寄费按实际支出另收:特快专递每件90元,平邮每件35元。 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每份公证卷宗收费20元。 公证书翻译 每件收费80元; 不包括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资料翻译。 制作公证书副本 每份收费20元。 证明商事合同(协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标的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 证明民事合同(协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等每件收费2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商事合同(协议)涉及财产关系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金额基础上加收15%,最低收费1000元。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不涉及居民房产的根据受益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 涉及居民房产的根据受益额大小累进计费,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遗嘱公证 每件收费1000元; 包括录音、录像、遗嘱起草、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问题:公证费是如何计算的?
司天双律师
2024-11-26 15:47:27
需要知道基本的信息,我是司律师
问题:起诉个人是必须要知道对方所有信息吗?
李兵律师
2024-11-22 22:25:11
找人解锁手机,把手机资料拿到
问题:打官司需要的资料在手机里但手机被锁了怎么办?
李兵律师
2024-11-25 08:23:12
银行卡里的钱扣了,不一定要解冻呀。
问题:银行卡里的钱扣够了,怎么还不解冻呢?
司天双律师
2024-11-26 15:47:27
需要知道基本的信息,我是司律师
问题:起诉个人是必须要知道对方所有信息吗?
司天双律师
2024-11-29 20:49:43
交通事故,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问题:百分之70是我的责任死了一个人,我没有无良,都好的就是意外?
钱威律师
2024-11-29 16:34:06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
问题:我想撤案,打电话联系不上法官,我能写个撤案申请书邮寄过去行吗?
钱威律师
2024-11-29 16:31:24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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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2024-11-28 07:52:25
起诉他!起诉打人的人
问题:打人之后施暴者拒绝调节?
李兵律师
2024-11-25 08:23:12
银行卡里的钱扣了,不一定要解冻呀。
问题:银行卡里的钱扣够了,怎么还不解冻呢?
杜强吉律师
2024-11-29 21:07:21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情况
问题:我想撤案联系不上法官怎么弄?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1-29 12:10:53
你好,问题解决了吗?
问题:法院终审后能否上诉?
李兵律师
2024-11-26 07:59:28
公证费的计算按照公证处的规定。徐州公证处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如下,根据2024年的最新规定: 证明证书、执照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证明 自然人每件收费120元; 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收费500元。 证明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每件收费100元。 涉台公证书副本审查 每件收费30元; 邮寄费按实际支出另收:特快专递每件90元,平邮每件35元。 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每份公证卷宗收费20元。 公证书翻译 每件收费80元; 不包括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资料翻译。 制作公证书副本 每份收费20元。 证明商事合同(协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标的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 证明民事合同(协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等每件收费2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商事合同(协议)涉及财产关系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金额基础上加收15%,最低收费1000元。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不涉及居民房产的根据受益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 涉及居民房产的根据受益额大小累进计费,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遗嘱公证 每件收费1000元; 包括录音、录像、遗嘱起草、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问题:公证费是如何计算的?
李兵律师
2024-11-22 22:25:11
找人解锁手机,把手机资料拿到
问题:打官司需要的资料在手机里但手机被锁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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