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
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调解书必须由当事人签收,才能产生调解书的效力。如果不是当事人本人签收的话,调解书是不生效的。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不到场,那么由具有特别授权的被委托人签收调解书,也具有同样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调解书送达之前,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对调解结果反悔;如果一方反悔的,说明调解无效,人
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所以,对于没有签收的调解书,当事人有反悔的权利;因此,调解书是不能
由他人代为签收的,也不能适应邮寄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送达方式。 但是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的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符合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因为不需要出具调解书,所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调解协议可以采用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