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许可合同,又称“排他许可合同”。按照这一合同,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家享有使用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被许可人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给专利权人使用费。这一合同的特点是,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只能许可被许可人一家独自使用其专利发明创造,不得再许可其他任何人使用该专利发明创造,但专利权人自己仍然保留在这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如果专利权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以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发明创造,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后,在同一地域又许可第三人使用其专利发明创造,则是可以的。
与独占许可合同相比,其相同点是:出让方按照合同给予受让方在规定的地区内使用某项商标,或者使用某种技术制造和销售有关产品的全部权利,出让方不得在该地区内许可任何第三者使用同一商标或技术;其不同点是:全权许可合同的出让方自己保留在该地区使用该商标或技术的权利。
这就是专利独家许可合同的内容。专利独家许可合同已经签订,就不可以再让别家使用该项专利了,否则就视为违约,要进行违约赔偿。这也是对合同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当然,对于专利的处理,决定权还是在专利人手中,专利人有权处置自己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