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照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