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的
罪名,才能知道重大
财产损失标准。不同的罪名涉及到的重大财产损失认定标准不一样。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其联合发布的《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的
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中明确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
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004年12月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第7条规定:实施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
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