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征地拆迁专题 > 宅基地专题 > 大理市农村宅基地遗留问题

大理市农村宅基地遗留问题

大理市农村宅基地遗留问题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2-29 10:31:18 已帮助2693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中的若干问题

1、宅基地拆迁需要单独补偿,《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相对于城市房屋,农村宅基地房屋由于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笼统,加之农村村民自治的原因,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属确定,不仅仅是不同区县的差别很大,就是同一县区,甚至同一乡镇之间的实际操作,也是千差万别的,难以统一。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