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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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