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中第61条规定:“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
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
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从上述条文可见,在执行中对于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有权提出异议,而且提出异议后法院不进行审查。但是这里的“不审查”是指
执行法院不对第三人异议的实体进行审查,并不是债权
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执行不能做实体裁判,为保障案外人的合法利益,第三人针对债权本身是否存在以及有无合理
抗辩权等债务实体问题应当通过法院审判庭审理后作出裁决,这就是
债权人提起
代位权诉讼。 以上是第三人到期债权
执行异议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