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针对原告起诉,有应诉、答辩、提起反诉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9、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0、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1、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
12、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3、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
14、有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