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
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
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
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
赔偿请求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