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因此对于集资建房的上市交易也应该比照经济适用房的规定。
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划拨给单位使用的,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未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之前,不能上市交易。如果通过私下签订协议或公证等方式购买这类房屋,将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利于保护买方的权益。
集资房的购房人取得了房屋的完全产权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