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为债权之从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一般说来,债权的主要内容是请求权,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999年《合同法》为债权创设了一项新的内容,即代位权权能。这项权能是法定的,为债权人所固有的,债权一经合法产生,债权人便享有代位权。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债权人权能基于法律的赋权而扩张了。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其立法宗旨仍为债的请求权之保全。
(二)代位权的从属性
作为从权利,代位权具有对债权的从属性。随着债权的移转而移转,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人不能将其与债权相分离转让,也不得与债务人协议放弃。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债权,同时取得债权从权利,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债权仍与人因债权转让而丧失债权,不再享有债权从权利。
(三)结论
受让债权后,新的债权人取得代位权这一实体法上的权利,有权依法定诉讼渠道予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