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
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