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之债仅在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方不产生效力,更不能约束第三人行为。若严守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人行使权利将深受束缚,难以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基于利益的平衡,立法创设合同保全制度,从而使得债权的行使效力及于第三人的的特殊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中也移植了合同保全制度,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由于合同法规定较为原则,如构成要件标准,可行使范围狭窄,行使方式单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虽然对代位权制度进行条文细化,但实务中仍然可操作性不强,使得该制度难以发挥保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