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行政复议不服只可
行政诉讼。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
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
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
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