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
抵押权的费用; (二)
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
抵押人的,
债权人放弃
债务人提供的
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
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
抵押财产所
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