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可能出现以下几种违约行为:
2、买受人逾期付款或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
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的违约;
6、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
以上的一、二两项属于逾期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第三种情形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第四、第五种属于履行义务不当或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但有时一、二、四、五这几种违约行为如果严重,可能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也可能构成根本违约。比如买家逾期付款和卖家逾期交房都属于逾期的违约责任,但如果逾期的时间太长,守约方可以选择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但起诉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且胜诉后执行有时也是问题,与其如此,有时守约方不妨选择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但如果违约方只是逾期,并无证据表示根本不履行,有时守约方想根据逾期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也会有一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