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颁布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日期:20070401)》,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
当事人可能需要负担的费用如下: 1、当事人应当向人
民法院交纳的
诉讼费用包括: (一)
案件受理费; (二)
申请费; (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 2、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
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
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 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 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驳回上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