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实行。 2007年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
交强险最终普遍实行,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
第三者责任险根据
被保险人在
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
赔偿责任。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
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
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
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条例修改内容及全文,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有一处修改,修改后的第五条第一款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在2006年起施行的旧版条例中,允许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只限于“中资保险公司”。去掉“中资”两个字,意味着中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