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
遗属领取的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