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9日,诽谤公安机关
立案上级批准有了新的定义: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
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
网络诽谤他人,同一
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可构成
诽谤罪;如果
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
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
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
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