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按份共有的房产往往登记为××
产权份额×%,×××产权份额×%。在一起
离婚诉讼中,对方
当事人提出
房屋产权是按照男方70%,女方30%的比例登记,因此根据
物权公示原则,双发憨篡窖诂忌磋媳单颅方对房产的分割也应当按照比例进行。
离婚当事人吴某知道后着急的不得了,立即找到
律师,告知原由,原来吴某和丈夫
结婚后,丈夫是私企业主收入较多,自己收入较少,所以家庭中所有的财产多数登记在丈夫名下,包括房产也仅仅登记了30%给吴某,另外吴某和丈夫没有书面
夫妻财产约定。接到委托后,律师给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以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准,而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为准。比如说有的
房产证上仅仅登记为一方所有,但是房产是婚后取得的,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仍需要均分。但是双方如果已经有书面约定明确该房屋的产权比例归谁所有的,就要按照该夫妻约定来处理,而不是均分了。离婚产权登记的份额起到物权对外公示的作用,如果双方不是夫妻还可以起到确定物权份额的
法律效力,但如果双方是夫妻,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一种协定,也就是债的关系(这里的债不是
债务的意思,是法律上相对于物权的债权),不能用物权比例替代债的约定。律师再举例阐述:如果夫妻双方产权证上登记为70%和30%的,那么按本案例中的情况,男方的70%物权系婚后取得,因此双方均分为35%,女方30%的物权系婚后取得,因此双方均分为15%,合计仍各自为50%,如果认为产权证上的登记就是夫妻约定的话,那么会出来很荒谬的结论:婚后购置的房产产权登记为夫妻一方的(相当于另一方为0%),反而在离婚时候可以分得50%,产权证上有登记比例的,反而比没有登记的获得的少。用归谬法再次证明了我们的观点。
离婚协议书注:本文谈的系夫妻双方没有其他书面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