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
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