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
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
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开发商因自身原因
逾期交房后
违约金的计算,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没约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