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
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
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 1、
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
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 2、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现行立法对
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
转让合同中的
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
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