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
监护人不履行
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
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
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
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
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