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
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
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
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所谓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