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
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 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 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
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 ,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也没有故意重新
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
刑罚的同时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
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 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