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体情况。 《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
非法收购明知是
盗伐、
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