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为大家解答房改房税收优惠政策 :1、已取得房地
产权证; 2、出售的,已
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
抵押、出租。 C、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须作什么安排 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2、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3、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4、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5、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6、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 7、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