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失火罪很显然属于过失性犯罪,也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面并没有想要发生火灾造成损害的意图,不过具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对本罪的认定并没有什么影响。而在主体上面,要求只要是一般主体,那么就是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不过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过失引发了火灾的,这样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