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一方
当事人没有户口本,可以由当事人持有
身份证到
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开具个人户籍信息证明,加注用于办理
结婚登记使用,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一样作为当事人户口本使用。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
居民户口簿的,
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
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
集体户口的,婚姻
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
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
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