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其宅基地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
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行政确定程序,才发生
宅基地使用权确立的效力。案例中,虽然张某出全资重建老宅,但重建后的老宅在其母去世的情况下,仍是在其父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根据我国
民法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为一人所有,不可分离。因此,该老宅仍属于其父所有。 我国《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
继承人继承,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就能被继承。本案中老宅属于刘张某的父亲所有,在父亲去世后,可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要注意的是:由于是张某出全资重建老宅,法律上会酌情考量,给予张某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