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
离婚。
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