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那么,应该如何签订保管合同,签订保管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下文作出介绍.一、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为
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二、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
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三、保管人的限制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
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
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
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四、保管费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
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五、保管合同的终止1、保管
合同终止的原因①因履行而终止。②因抵销而终止。③因提存而终止。④因双方协议而终止。五、保管合同的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