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债权人在
申请执行债务人之财产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债务时,发现债务人的财产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情况,屡见不鲜。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为了能够执行到财产往往申请法院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
被执行人并采取
执行措施。然而,该种做法在实务界、理论界均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从一则案例引出问题,分析将债务人之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原因及目前存在的困境。然后从
申请执行人代位
析产诉讼制度构建入手探求问题的破解之道。代位析产之诉 三十制度的设计,以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为参考,着重从
当事人地位的确定、案由的确定及
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探讨。本文愿作引玉之砖,期待引起实务界及理论界的重视,从而有益于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