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
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
抚养费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
离婚并非子女主张抚养费的
前置条件。 从
代理的角度考虑,代理包括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和
指定代理,由于子女尚未成年,不是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自己委托
代理人显然不太现实;作为未成年子女
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又不履行抚养的义务,不能自己代理未成年子女与自己
打官司;而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其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
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
法律行为,却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指定公民或
法人充当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指定代理人没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绝代理。关于父母婚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怎么办,请参考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