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规定非
上市公司监管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根据《
证券法》、《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本办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
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五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