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确保开庭审理的有序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需遵守的法庭纪律如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6)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信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7)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不得拨叫、接听电话;
(8)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9)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2、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制止、训诫;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信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