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
刑事审判程序: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
公诉案件的
一审普通程序为:1、开庭的时候,
审判长查明
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
公诉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
起诉书,被告人、
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
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3、公诉人和
辩护人出示
证据,进行法庭调查。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4、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
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