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房屋抵押是指什么?房根据我国《
担保法》规定,
抵押定义为: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屋抵押就是一种具体的抵押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或享有
处分权的国有房屋提供出来作担保,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
当事人称为房屋
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
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凡他们已设定的抵押,当为无效。二、房屋抵押有什么特征?从法律角度分析,房屋抵押是一种
担保方式,也是一种
法律关系,有下列特征:(一)房屋抵押是原
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
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二)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三)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
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
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四)
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五)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
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六)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七)房屋抵押权是一种
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
追索权,房屋
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