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抵押是指所有人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或者存在的抵押权。原则上抵押担保只能存在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上,而所有人抵押,是以抵押物的所有人为权利人的抵押权。所有人抵押权具有阻止后手抵押权升进而取得不当得利的作用。
作为一种投资抵押,德国法上的所有人抵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所有人抵押,泛指抵押权属于抵押物所有人的一切情形,被担保债权存在与否,或同一物上有数个抵押权并存与否,在所不问。因而在广义的所有人抵押中,事实上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即抵押权设立之初,就不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而在自己的土地上成立的、由土地所有人自己享有的抵押权。这种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在德国法上称为“所有人土地债务”。
二是后发的所有人抵押。即抵押权设立之初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且有被担保债权的实际存在,但后因被担保债权不成立、被撤销、无效、混同、清偿等而归于消灭,或者抵押权人抛弃抵押权时,而归抵押物所有人享有的抵押权。
需要明确的是,原始抵押银行也是抵押银行的一种,与抵押银行的区别在于原始抵押银行可以是因为资金的断裂导致无法还款而将财产没收并变卖的情况,在法律规定是,原始抵押也是合法的抵押银行的行式,所以在遇到原始抵押银行的资产时,一般比正常的要便宜,可以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