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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务合同终止模板

服务业务合同终止模板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024-03-02 00:12:22 已帮助193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基金服务业务)的区别

(一)准入条件方面的区别


所谓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是指券商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综合性的服务,虽然此类服务也属于一种“托管”业务,但并非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业务。


券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证监会许可取得的基金托管资格后,才能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而开展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对净资产、是否设立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等方面都没有硬性要求,最为明显的许可准入门槛即为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法律关系方面的区别


在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内的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三)基金业协会为规范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发展出台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实践中存在混淆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情况,11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首次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在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基础上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和附属服务业务,明确定义了各类业务边界。


很多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时,都会有一个疑虑:私募基金可以不托管吗?在此,小编可以肯定的回答您:私募基金是可以不托管的,但必须在基金合同中完善私募基金的财产安全制度。律师365温馨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投资时,为了资金的安全,还是选择有托管制度的私募基金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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