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
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
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
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当事人和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