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好要符合法定条件时才给予
减刑。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 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 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