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职工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生前供养人口,以生前本人
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30%或40%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
因工死亡的、
伤残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内因
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亡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