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两次法院
传唤嫌疑人未到,法院可以
拘传。
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国家代表机关可以比较容易采用拘传这个
强制措施,但是
民诉就不行,而且
刑诉中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这和民诉执行的接受调查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这对被拘传人造成的社会影响比如名誉以及其自身的影响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民事拘传24小时对被拘传人造成的精神紧张或者恐惧也许还不及因
刑事拘传1小时而造成紧张或者恐惧的一半,刑诉中的被拘传人可能是战战兢兢度过被讯问的12个小时的,但是民诉中的被拘传人可能是在轻松愉快的过程中接受调查的。因为刑事诉讼的性质,拘传是刑诉中最轻微的强制措施,如果拘传还不足以威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话而又够
拘留逮捕条件的,国家代表机关足可以采用其他的重的强制措施又何必延长拘传的时候到24小时呢?但是
民事执行过程就不一样,拘传已经是很严重的妨害
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了,除了这个法子已经没有多少办法可以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