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
民法院对下列
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
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
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
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
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