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即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
支票包括转账、现金、普通支票三种汇票包括银行和商业汇票两种。
性质不同:
支票、汇票为委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
即本票由自己支付,支票和汇票由第三方受委托支付。
因为其性质不同,就导致了他们的基本当事人不同:
支票和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实质上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责任异同:
本票和支票出票人有直接支付责任汇票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复本:
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绝对记载事项的不同注意事项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
我国《票据法》规定: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